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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行车和走路才安全

作者:安全工作处   时间:2017-05-05   点击数:

行人在横过马路时,都知道走人行横道(或过街天桥或过街地道)比较安全。假如马路上没有人行横道时,人们又要如何行走会更安全些呢?对于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行人在横过车行道时,应做到:不准斜穿或猛跑,要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以及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过马路。因为斜行会延长行人在车行道的步行距离,增加人、车混行时间,人、车冲突危险增加;猛跑会影响驾驶员的判断,且猛跑者也会由于惯性运动作用,在该停下来的时间而停不下来,容易与来往车辆发生碰撞。其次是行人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过马路是人让车,否则不幸发生事故时,行人首先应负有不避让来往车辆的法律责任。再次,因为车辆在不同速度下有不同制动距离,行人若在车辆临近时(也就是在车辆制动距离内)突然横过马路,事故往往是无法避免的,这在法学上叫做“不可抗拒的原因”,行人将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此时,行人被撞了也是白撞。

在道路上划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一般都是交通主干道。不管有人行横道或没有人行横道,自行车和三轮车通过时,都必须下车推行。如骑车通过,则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织冲突、合流冲突、分流冲突等潜在的危险性很大,不利于互相发现和采取措施。骑非机动车的人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提前采取下车推行的措施,主要是避免险情的发生。因为下车推行,在车速上自然减弱,有时间左顾右盼,注意避让来往车辆;骑车人还可以根据来车远近,自如地决定是行是停,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安全。

有时候开车出门想买点东西,但一时之间找不到停车场,很多驾驶员就把车子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车,并离开车辆花三、五分钟去购物。其实这样做是不对的。因为道路是供人、车通行的,不是停车场。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是指车辆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在驾驶员不离开车辆的情况下,靠道路右边按顺行方向作短暂停留。“临时”是不作具体长短数量规定,只要驾驶员不离开车辆,即为临时停车。但当维护交通秩序人员或驾驶员本人认为妨碍交通时,必须迅速驶离,以免妨碍他人的通行。如驾驶员已离开车辆,执勤民警则有权对此车辆的驾驶员作“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处罚。

机动车遇有高于或低于最高时速规定的限速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就按限速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的时速行驶。交通法规上写的限定时速,是在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持交通安全的原则前提下,准许行驶的最高时速。人们驾驶车辆时可以低于限定时速,但不准超过限定时速。这样的规定是从交通安全和畅通两个方面考虑。超速行驶,使驾驶员视力下降,判断情况不佳,会延长了车辆制动距离,干扰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也会加大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有高于或低于时速规定的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的道路,是交通管理部门对该路段的交通环境、交通量、交通流的实际状况,在确保安全与畅通的前提下所作的规定。所以驾驶员应按所示时速行驶,不能按车型规定的最高时速行驶。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一般较快。实际上,由于车辆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原因,车流的速度并不是保持不变的。要想在高速公路上自如地安全行驶,则必须对高速公路的车流速度变化做出正确判断,在保持一定的速度行车之余,还必须在前后车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一般正常的情况下,时速多少,则间距需有多少米。如车辆时速为100公里时,行车间距应为100米以上,时速为70公里时,行车间距为70米以上。若遇大风、雨、雪、雾天或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并增加行车间距。这样,驾驶员才可以从容地利用加速踏板控制车速,当前车遇有紧急情况急速制动时,后车才有足够的安全制动刹车距离,以避免发生后车碰撞前车的事故。

若机动车之间不幸发生事故,驾驶员则应尽快报警,抢救伤员,并维持事故现场,等待警方到场处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当事方双方均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私下协议不成再向公安机关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双方一般应当负同等责任。因为那时已经时过境迁,没有现场和物证,难以验证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缺少做出责任认定的事实依据,所以只能按照规定,借助“推定”的方法定责(推定”的前提是无法认定)。另一方面,当事人双方为机动车,基本处于同等强度,所以推定各负同等责任。如果经过公安机关调查,物证、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可确认是真实的,仍然须依法定责,不适用“推定”方法。如遇上述情况,则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推定为同等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则推定机动车方为主要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方为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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