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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1-12-06   点击数:

河北经贸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高校消防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学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要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各单位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期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时,各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八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职责,由安全工作部(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校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安全工作部(处)是学校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

(三)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五)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定期对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九)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受理驻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备案审查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组织建立本单位的志愿消防组织;

(三)加强本单位用火、用电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各单位应对所辖部位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标识进行定期检查,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安全工作部(处)备案;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单位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外,还要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报告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食堂、教学楼、实验楼、校医院、体育场(馆)、礼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招待所、附属中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门(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制定消防安全档案做到“职责到位、责任到人”,明确责任分工,将消防安全做到实处。

第十六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承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按照学校举办大型活动、聚会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并经学校安全工部(处)报备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保障校园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八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安全工作部(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要报学校档案机构和安全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九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要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公寓、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安全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要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要向安全工作部(处)申办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同时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房屋管理单位要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单位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要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期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事故发生后,需要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的,由学校办公室统一汇报。需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救援机构汇报的由安全工作部(处)汇报。

火灾扑灭后,安全工作部(处)要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六条  安全工作部(处)及其重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  消防工作需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防火重点单位(部位)要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防火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要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救援机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要及时向学校领导及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要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要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要将整改情况记录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安全工作部(处)存档备案。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要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要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条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安全工作部(处)、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要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要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六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学校各单位依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各单位,包括学院、部、处、所、中心等。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原《河北经贸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冀经贸校字〔2003〕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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