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校园内严禁养狗、遛狗的通告
为维护石家庄市全国文明城市形象,保障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净化校园环境,根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单位”的规定,现再次重申:从即日起,严禁任何人在校园内养狗、遛狗。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属于本校教职工的,通知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非本校教职工的,取消进校门资格。凡屡教不改,无理取闹者,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希望全校师生和住户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校园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为营造一个井然有序、安定和谐的校园环境贡献力量。
河北经贸大学安全工作处
2022年8月8日